在转让股权时,为保护公司人合性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法律明文规定其他股东享有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有效途径通知其他股东;若其他股东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出现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定情形)。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因为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利而无效,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若其他股东及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虽然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可以依照有效的合同约定请求转让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股权对外转让一定要提前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一定要提前以法定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并留存证据。虽然未提前通知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但是作为有限公司的其它股东,当其合法的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仍然可以以侵权为由向转让股东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