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膝外翻髌骨置换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3
浏览量:111

膝外翻髌骨置换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孙,,诉称,2016年10月8日,原告因右膝关节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入院后被告告诉原告要进行全膝关节置换术,要求原告购买美国史赛克膝关节假体,包括股骨、胫骨、垫片、髌骨、加强柱。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在腰麻下行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术中使用了胫骨假体、股骨假体和试膜垫片,没有使用已购买好的髌骨假体,而是将原告自身的髌骨修整继续使用。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在进行康复锻炼时,发现膝关节、胫腓骨、足趾骨扭曲,角度歪斜,不能正常行走,每走一步膝关节、小腿、脚都疼痛,髌骨严重松动,行走时膝关节发出咣当咣当的响声,而且膝关节肿胀,疼痛难忍,每日需服消炎止痛药,夜间关节疼痛难以入睡,关节行走时的响声让原告心里恐惧抑郁,给原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术前未告知原告不使用髌骨假体以及保留自身髌骨对术后膝关节的影响,手术中未使用髌骨假体以及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术后髌骨弹响,膝关节疼痛肿胀,长期服药仍无法缓解疼痛,夜间因疼痛导致失眠,给原告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手术费22936.73元(90833.14元除去医保报销67896.41元)、术前检查费3074.09元、无发票自费药4000元、护工费1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7天,每天50元标准)、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150000元、法医鉴定费12000元,以上合计215250.82元。2、判令被告为服务欺诈和假体价格欺诈10倍赔偿即90833.14元×10倍=908331.40元。3、以上两项合计1123582.22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对患者进行右膝关节置换术具有医学指征,且膝关节置换术是原告到被告处寻求就医的目的。从手术的过程、效果,按照临床评价依据,也达到了手术的目的,手术是非常顺利的,手术效果非常好。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患者虽对疗效有种种的不满意,但从医学临床评价标准,这些都不足以认定被告手术存在过错。从患者主诉,患者作完手术后存在疼痛、关节有响声,这从膝关节手术本身来说,属于一种术后有主诉的病人。这种病人在膝关节手术后有一定的比例,从国际角度来讲,大的数据表明有30%,在,,医院不到10%的患者术后有这样的主诉,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存在过错。每个人的疼痛从主观上的感受因人而异,很难客观去评判。因植入的是人工关节,即便没有做手术,正常人的曲膝也可能会有响声。至于患者是否有弹响我们也不好评判。这些都不是手术失败造成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个手术目的是为了解决原告骨性关节炎,是为了治疗原告的疼痛。综上,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孙,,因右膝关节疼痛10年,加重伴活动受限10年,于2016年10月8日入,,医院治疗。于2016年10月12日行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右)治疗,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

原告孙,,认为被告北京,,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

本案诉讼中,原告孙,,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为原告诊疗期间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北京,,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委托后,在该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

2017年9月8日,北京,,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相关分析说明如下:

(一)对,,医院对被鉴定人孙,,的诊疗行为的评价

1.,,医院对被鉴定人诊断为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糖尿病等成立。有手术适应症,无绝对禁忌症。术式选择: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右)。以上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患者当时病情的客观需求。依据病历、手术记录及影像资料分析,医方操作过程、程序等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2.依据被鉴定人术前2016-9-8双下肢全长X光片测量,右膝外翻角度达20度以上,属于膝外翻畸形,应诊断为K型腿(正常外翻角在5-10度左右,精确5-7度最佳),术前未予诊断,术中注意到此项畸形并进行了纠正,术后2016-10-14测量已达正常范围上线(患者诉求存在右膝关外翻畸形等(K型腿)考虑到术前疾病的情况,目前不能认定)。但在病历中未见医方术前诊断及术前讨论中未见对膝外翻畸形等相关记载,应认为医方存在不足。

3.关于髌骨置换:是否进行髌骨置换一般是按照术中患者的具体情况由参术者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此项操作以术中所见有力于患者的最大需求决定,该案术中未予应用,不能认为违规,但由于人工膝关节为高质量耗材,术前应考虑到髌骨需视术中情况使用,此情况应在风险告知中向患方说明为好。应认为医方告知欠完善,存在不足。

4.医方在术前有手术知情同意书,但在告知项目拒绝手术“可能发生的后果中”列出“您有权行使知情不同意的权利,有权拒绝手术,进一步考虑手术的必要性,或选择其他的治疗方法”,但是在替代医疗方案中为无,未见向患者告知有其他的治疗方法,影响患者的知情选择,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存在缺陷。

(二)关于医方医疗过失与被鉴定孙,,损害后果之间的责任程度分析

目前被鉴定人感到有走路时疼痛、走路时关节有弹响等后遗症。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术后依然存在的部分症状和体征(纠正的膝外翻稍大及膝关节髌骨摩擦感等)是此类手术较为常见的并发症,结合上述医疗过失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轻微责任(建议偏上限为宜)。

(三)鉴定意见

,,医院对孙,,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原告孙,,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2000元。

关于原告孙,,的各项赔偿请求:

关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孙,,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17日在被告,,住院治疗,实际住院9天,支付住院费90833.14元,经医保报销后自负医疗费22936.73元,原告还支付术前检查费3074.09元。本次诉讼中,原告孙,,主张被告按照住院7天、每天50元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护理费:原告述称,其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要求按照住院7天、每天170元标准赔偿护理费。

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票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自费药4000元,原告述称,术后因疼痛自行购买了大量止痛药、麻醉药,未保留相关票据。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撤销其在庭审中主张的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15万元、被告为服务欺诈和假体价格欺诈10倍赔偿908331.40元等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就被告,,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单位,对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程度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孙,,诊疗过程中在术前诊断、术前风险告知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为轻微责任,故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单位的具体分析意见,本院确定被告,,医院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20%,被告,,医院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

原告孙,,主张赔偿医疗费,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确认原告在被告,,医院就医支付医疗费共计26010.82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孙,,要求赔偿购买止痛药费用4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孙,,要求被告按住院7天、每天50元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治疗及康复需要适当增加营养,根据原告病情,本院酌定营养费为100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于法有据,主张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数额过高,考虑到原告支出交通费的必然性,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应当由被告,,医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依据当事人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而进行鉴定系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手段,鉴定费收取数额与过错程度无关,故鉴定费应由被告,,医院负担。

考虑到原告孙,,因被告,,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所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过错及损害程度,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酌定为10000元。

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医院赔偿原告孙,,医疗费520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238元、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其他诉讼请求。

膝外翻髌骨置换医疗事故损害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