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有报备去向是可以去的。
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大意即是罪犯所犯罪行应当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罪行需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具体情况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并应该由执行机关予以公告。所以,应当注意让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相关公告,便于以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