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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分居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判?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8
浏览量:37

注: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原告孙大树与被告周小草,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正月初三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孙小山,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外出打工聚少离多,被告于2021年10月4日通过家人告知原告解除婚约关系,不愿再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孙小山抚养问题未能协议一致。

原告孙大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依法判令孙小山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直到孙小山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小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依然存续,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至原告起诉之日,非婚生子孙小山已满四周岁,孙小山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亲属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成长环境,如果冒然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不利于其健康的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非婚生子孙小山应当由原告孙大树继续抚养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周小草作为孙小山的母亲,应当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孙大树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孙小山的现状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情周小草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小禾说法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着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孩子抚养问题是作为孩子的生父生母的共同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逃避推卸。

首先,生父生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由谁直接抚养并确定抚养费用。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次,法院在具体审判中,会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原则上,未满两周岁的孩子,考虑到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照顾,一般判归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孩子,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具体生活工作经济收入情况,加之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愿。

此外,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无论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生父生母都不能将自己的抚养义务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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