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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赔偿?

作者:丘敏  更新时间 : 2022-08-11  浏览量:76

    陈先生于2020年1月4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2022年7月,该公司口头通知陈先生不需要再到公司上班,违法辞退了陈先生,该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丘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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