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XX号
原告:A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娟,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A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