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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使用自己的房产出资?
来源:董洁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9
浏览量:154

 随着国家越来越宽松的经济政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去创业,开设自己的公司实现自己的创业理想。但是开设公司往往需要相当的启动资本,经营场所等。部分股东选择利用自己现有的房产开设公司。

这样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下面我们谈一谈如何使用房产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房产作为可以评估价值的有型资产就可以作为出资使用。

具体应如何操作呢?

  一、以房产本身进行出资

 如果以房产本身作为公司的出资,首先要寻找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的价值确定房产出资所对应的股份份额及注册资本金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和八十三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之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土地、房产投资,必须到国土部门和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就是用于出资的房产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将用于投资的房产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完成出资。

  二、以房产租金作为出资

     房产属于固定资产,如果用于出租也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股东们同样可以约定将房产出租给即将成立的公司,约定租赁的期限、租金金额,用租赁金额作为对公司实际出资。使用房产租赁出资,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将房产交付给公司使用。鉴于对租赁费出资并无明确的备案机构,所以最好各位股东应就房产租赁合同及目的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律师建议:由于实物的价格往往随着市场的发展有所浮动,对于未来的价格浮动往往无法准确预支。所以当部分股东以房产出资时。无论使用房产本身出资还是房产租赁出资,其他股东都要注意谨慎地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并监督交付,避免日后因出资不实连累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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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洁军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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