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健律师
邓健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8-0610-887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镇江律师 > 京口区律师 > 邓健律师 > 律师文集

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作者:邓健  更新时间 : 2022-08-09  浏览量:82

导读: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根据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审理期限也不同。普通程序审理是二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审理是二十日以内审结。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


  一、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具体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二、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普通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二至六个月。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案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内容由邓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健律师咨询。

邓健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手  机:158-0610-887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