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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适用于所有合同纠纷案件么?

作者:肖巧飞  更新时间 : 2022-08-04  浏览量:113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后期因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产生争议诉争法院时还需要重新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511条第三款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笔者发现在实务中,大家最为困惑的还是其中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作何理解,如果仅仅以诉请中有接受货币的条款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大多数时候都是不予立案的。所以今天笔者仅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专题来展开探讨。

首先何为“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中将“合同纠纷”明确为以下70种:

  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75.预约合同纠纷

  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77.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78.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0.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8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82.债务加入纠纷

  83.悬赏广告纠纷

  8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6)互易纠纷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85.拍卖合同纠纷

  86.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8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9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93.供用电合同纠纷

  94.供用水合同纠纷

  95.供用气合同纠纷

  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97.排污权交易纠纷

  98.用能权交易纠纷

  99.用水权交易纠纷

  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01.碳汇交易纠纷

  10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103.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

  (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04.保证合同纠纷

  105.抵押合同纠纷

  106.质押合同纠纷

  107.定金合同纠纷

  108.进出口押汇纠纷

  10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10.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13.保理合同纠纷

  114.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16.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17.保管合同纠纷

  118.仓储合同纠纷

  119.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22.行纪合同纠纷

  123.中介合同纠纷

  124.补偿贸易纠纷

  125.借用合同纠纷

  126.典当纠纷

  127.合伙合同纠纷

  12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9.彩票、奖券纠纷

  130.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6.居住权合同纠纷

  137.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7)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8)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2)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3)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38.演出合同纠纷

  139.劳务合同纠纷

  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41.广告合同纠纷

  142.展览合同纠纷

  143.追偿权纠纷

其次“合同纠纷”中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以及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类型。

如民诉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水陆空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请求金钱给付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对于合同纠纷中一些特殊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4条及民法典511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理来说只要合同纠纷中涉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纠纷案件中请求金钱给付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就是,起诉请求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起诉请求支付金钱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实务中当事人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双倍返还定金等均体现为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给付货币,但是这种请求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存在明显差别。在此,要防止“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泛化,曲解这一管辖权规则。民诉法2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例如支付货款、借款、劳务款等,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

所以笔者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可以适用于大部分的合同纠纷案件,而不仅仅限于常用的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案例(2021)赣1022民初162号之2】等其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均可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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