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下肢动脉血栓腓总胫神经完全性损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量:135

下肢动脉血栓腓总胫神经完全性损致左足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医疗事故损害

      丛,,于2019年4月13日因下肢动脉血栓入,,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14日0:56分“下肢动脉造影,下肢动脉置管溶栓”,术后对症治疗,术后患者自觉病情无缓解,多次要求医生给予取栓,于4月14日9:30分“下肢动脉血栓切除术”。术后经过治疗于4月25日出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因左下肢异常未恢复,后双方对于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作出,,,,司鉴中心出具吉,,司鉴中心吉,,司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认为:

1.,,医院在对丛,,医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行切开动脉取栓术的过错。该过错与丛,,腓总神经、胫神经完全性损致左足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存在临界因果关系,为同等责任;2.丛,,左足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符合伤残八级;3.丛,,腓总神经、胫神经完全性损伤,误工期以叁佰染拾贰日为宜,护理期以壹佰伍拾日为宜,营养期以陆拾日为宜。丛,,因此支付鉴定费8600元,鉴定要求丛,,复查,支付门诊费1040元。另查明:丛,,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再查明:丛,,为城镇居民。

一审法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司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医院就对丛,,腓总神经、胫神经完全性损致左足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后果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责任比例为对等责任。

二、关于本案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1.关于医疗费。丛,,为鉴定进行复查支出门诊费1040元,系本次诉讼所必要发生支费用,应由,,医院赔偿520元。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丛,,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此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医院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应由,,医院赔偿。按照我省现行的补助费标准,该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100元/天×12天×50%=600元。3.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丛,,的护理期为150天。故本院按照3522.08元/月×5个月×50%=8805.2元4.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丛,,本次营养期为60天,结合丛,,伤情及年龄,本院酌情保护1200元(40元/天×60天×50%)。5.关于交通费。丛,,自,,医院出院后,赴一审法院诉讼,完成司法鉴定等活动乘用交通工具并支出交通费实属必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院酌情保护,,医院支付交通费500元。6.关于误工费,丛,,所主张误工费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保护。7.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丛,,构成8级伤残,其为城镇家庭户口,故残疾赔偿金为30,172元/年×20年×30%×50%=90,516元。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丛,,构成伤残,确实对其精神造成打击和伤害,一审法院酌情保护15,000元。9.关于鉴定费。丛,,支出的鉴定费8600元并非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但由于该项费用系丛,,以实现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作出的必要支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联系,故该项费用支出应作为实际损失由赔偿义务人,,医院进行赔付4300元。10.关于律师代理费。结合丛,,在本次诉讼中应保护的数额,律师费酌情由,,医院赔偿7000元。

判决如下:一、,,大学,,医院应赔偿丛,,门诊费520元、护理费88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593元、残疾赔偿金90,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3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以上合计130,034.2元。二、驳回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肢动脉血栓腓总胫神经完全性损致左足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医疗事故损害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