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基础制度,也是在离婚纠纷中需要查明的基础事实。有些诉求表面上与夫妻相关,但实质上是同居关系。在婚姻家庭编中,同居关系是二人异性之间的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合法的夫妻关系:(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不存在重婚也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4)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实务中,同居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1)双方虽为同居关系,但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视为夫妻关系;(2)虽然双方符合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为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同居关系转化为夫妻关系;(3)因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自始为同居关系;(4)因有配偶,在未解除夫妻关系前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区别在于,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按份共有关系和个人私有财产关系,即财产和债务与对方无关。同时不能享有夫妻关系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相关权利。此外,同居的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参照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