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需要判断哪些是债务人的财产,哪些是可以货币化估值的财产。关于债务人的财产类型,大致情况如下:
一、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类型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是货币或实物,也可以是可进行货币化评估并不存在转让瑕疵的财产性权益。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性权益包括到期或未到期债权、股权、股份、知识产权、用益物权、保险的现金价值等形式。知产产权的类型可以参见《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用益物权可以参见民法典的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二、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类型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能转让的财产(比如国有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三、存在共有情形的其他财产共有形式可以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可以是添附、混同等情形。相应的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财产份额,从而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