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敏律师
丘敏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9-2924-389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东莞律师 > 东莞东城区律师 > 丘敏律师 > 律师文集

离婚后,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作者:丘敏  更新时间 : 2022-07-29  浏览量:49

    陈女士和刘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刘先生进行抚养。陈女士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其多次向刘先生表示希望探望孩子,但刘先生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其探望孩子多番阻挠,该怎么办呢?


    丘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协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作出判决。


以上内容由丘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丘敏律师咨询。

丘敏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手  机:189-2924-389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