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亲办案例
来聊聊“安乐死”和“死刑”
来源:王丽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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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和大学同学聊天,偶然说起,其实我自己不太擅长当众演讲,他说“你还好,我记得我们上课的时候有讨论“安乐死”,你上台讨论,最后说的那句话,我现在都还记得很清楚,”我一点印象都没有了,赶紧问我有什么精彩发言?他说,你最后一句话说的是“爱他,就请让他“安乐死”吧”,当时我们都觉得非常好,大家都鼓掌了。我稍微有了点印象,想起当时我们不仅讨论过“安乐死”,还讨论过“死刑”是否应该继续存在。

所有的讨论的前提都是“在我们国家”。

一、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可以做到“爱他,就请给他“安乐死””?安乐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极的“安乐死”,一种是积极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积极的安乐死,一般是指当病人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时,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在现实中,一般消极的“安乐死”比较常见;但是在我们国际,积极的安乐死,并没有立法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医生或者病人家属(即使是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夫妻或子女、父母)决定给予病人“安乐死”,在法律是也是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虽然这个“故意杀人罪”可能会量刑从轻。

二、是否要取消“死刑”?因为信仰以及文化发展的原因,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比如法国、德国,甚至是否取消死刑在世界上被作为衡量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准。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国家现阶段不应该废除死刑。

前几年朋友圈里有一个呼吁“人贩子就该被判死刑!支持的赶紧转发”,很多家长都在转发,觉得人贩子实在可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很多法律人士从法理上来分析,认为人贩子其实只是侵犯了家长的“抚养权”,很多被拐卖的孩子活得也还挺好,人贩子不应该受到“死刑”这么严重的刑罚。当然,如果人贩子在拐卖途中将被拐卖的儿童杀死,是数罪并罚,又另当别论。最后刑法经过几次修订,最终也并没有将“人贩子”或“拐卖儿童”列为可以执行死刑的范畴,现在也依然还有很多人在进行拐卖儿童。

举以上例子,是想说明,虽然国民素质已经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缺乏的法律的信仰以及深刻认识,或者对司法环境的失望,死刑的震慑力现阶段依然很有必要。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不自由、毋宁死”的认知。

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是以非常残酷、残忍的手段犯重罪的,身上有非常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威胁性,甚至明知有死刑的存在,依然无法阻挡其犯罪行为,所以,死刑的震慑力依然很有必要。

但是,虽然有死刑的存在,但是我们国家通过对死刑的程序、死刑案件的司法监督和罪名的严格规定,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法治依然在进步,“牺牲”也从未停止,希望公平正义以及自由成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信仰。

有问题有想法欢迎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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