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小朱从工作10年的公司离职。因公司一直未为小朱缴纳住房公积金,小朱于同年5月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经过立案调查迅速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为小朱缴存公积金7万余元。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积金中心接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朱在入职之初即要求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此外,即便小朱确有此意,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职工单方所作的免除声明,亦不构成用人单位的免责理由,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请。
1.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即使员工单方明确表示不需要单位缴纳,也不构成用人单位免除此项义务的合法理由。
2.入职、离职时的公积金何时办?
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不交,打工人怎么办?
打工人如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