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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解读《法律援助法》亮点
来源:尹利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6
浏览量:306

尹律师解读《法律援助法》亮点

笔者:尹利兵律师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该部新法律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被称为“体现法治温度”“暖民心惠民生”的法律,有什么亮点?又是如何为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法律援助、保障合法权益的?笔者作为职业律师,结合实际作以下解读: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

根据新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是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的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通过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立法界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重要地位。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

二、确定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

在实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方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执业律师之外,法律援助法的进一步拓宽了法律援助的渠道与方式,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的事业中来。在新法下,原则上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不仅包括了执业律师、还增加了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如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三、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依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目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经济的困难群众:在面临如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发给抚恤金;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民事确认或者民事纠纷时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以外,新法增加了如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以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度与覆盖率。具体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第二类是针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且仅能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新法的该项规定,旨在努力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公益普惠的全覆盖。

第三类是其他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特定情形: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规定的情形。新法的该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保障了特殊人群能够更便利更及时的获得法律援助。

四、规定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与渠道

按照新法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有需要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到住所地或者案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并且进行法律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也将按规定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原则上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但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则特殊情况特别对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创新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乡村和边远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面临供给不足的困境,表现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薄弱,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欠缺,寻求法律服务解決矛盾纠纷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等,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从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将致力于解决地区间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问题,实现地区间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明确法律援助的各项保障措施

新法通过明确法律机构的权限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对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等措施。其中,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法律援助进行质量考核;五十八条规定了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社会监督方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五十九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义务,即通过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调查走访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可以说,《法律援助法》是通过打一套“组合拳”的方式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未来,法律援助的发展将更加关注服务质量提升,而不仅仅是关注法律援助的案件量。

另外,《法律援助法》第九条确立了法律援助经费捐赠和办案补贴免税制度,这就给法律援助捐赠者和办案人员吃了定心丸,不再担心逃税和漏税问题,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的捐赠热情,提高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笔者看来,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现,维护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将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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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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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利兵
  • 执业律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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