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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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尸验,医院仍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李军  更新时间 : 2022-07-22  浏览量:71

摘要:患者王某于2013年03月27日因外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性骨折至被告昆明某骨科专科医院就诊,并于03月3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出院。患者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术后,左臀部、踝部压疮”于2013年05月25日再次至被告处就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邀请外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左股骨粗隆部肿瘤(转移性、原发行?)”。随后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经上级医院检查,明确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病理性骨折术后;左股骨粗隆纤维肉;双肺占位病变”,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医治无效死亡。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无奈将昆明某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判令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2万余。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50岁,2013年03月04日,王某因左下肢麻木到云南省某医院门诊检查,根据CT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病灶(性质?);2013年03月27日患者王某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肿胀、功能障碍2小时” 至被告昆明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型骨折”,完善相关检查后于03月3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型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手术顺利,并于2013年04月11日出院。2013年05月25日患者因“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术后,左臀部、踝部压疮”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请外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病理性骨折,左股骨粗隆粗隆部肿瘤(转移性、原发性?)。随后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疗,上级医院经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为:“1.左股骨粗隆间病理性骨折术后;2.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3.双肺占位病变。”,在随后的诊疗过程中,患者王某的病情呈进行性加重,最终经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思路】

此次事件发生过后,患者家属经多方打听,最终找到本律师的医疗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们维护其正当权益,在患者家属陈述有关的案情经过后,律师迅速的介入到本案中并给予患方家属一清晰的维权思路,第一,立刻封存病历资料,保存证据,防止被告“完善”相关病历资料的可能,因为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第二,明确死亡原因,希望患者家属能够同意尸体解剖;第三,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明确医方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与损害后果(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由本团队律师向被告医院发出律师函,希望能够同医院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最后,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正当权益。


【维权经过】

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后,律师当即介入本案,并立即前往被告昆明某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保存原始证据,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本团队律师迅速与患者家属沟通,希望能够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真正的死亡原因,并告知家属不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后果,家属经过慎重考虑,最终仍然决定不行尸检,本团队律师非常理解家属,同时也非常尊重患者家属的意见。

病历资料封存后,本团队的律师遂即的对病历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查发现,王某因外伤致髋部骨折首次入院之前,已到云南省某医院诊疗过,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病灶(性质?),同时门诊接诊医生已考虑可能是病理性骨折,但转入住院部后医生仍然按照普通骨折进行处理,随后患者因左臀部、踝部压疮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在请外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随后转入上级医院诊疗,明确诊断为左股骨粗隆病理性骨折术后,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及双肺占位病变,随后我们就病理性骨折和普通骨折的鉴别诊断咨询我们的专家,并同时请专家对于王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拍摄的X片进行重新审阅,发现“左股骨粗隆间有明显密度减低影,并骨吸收、溶骨性骨破坏影响,骨折面毛糙,呈筛孔样”,与普通骨折的影像完全不同,应首先考虑病理性骨折。在本案中,被告昆明某医院医生未详细询问病史,同时在审阅X片时疏忽大意,未考虑患者骨折可能是病理性骨折,最终导致误诊,由于诊断出现错误,导致其后续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并可能加速病情的进展,对此,律师对医方可能存在的过错有较为清晰的认识,遂通过向医院发出正式的协商函协商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在双方律师的参与下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方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务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随后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为了查明昆明某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提供的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移送鉴定机构后,律师代表患方向鉴定中心提交结合诊疗常规、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准备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并参与整个鉴定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向鉴定专家陈述了患方观点。从鉴定意见书来看,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获得了一个公平公正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医方昆明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阅片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完善的过错,缩短了被鉴定人的生存期;因被鉴定人王某死亡后未行病理解剖,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被鉴定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昆明某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患方观点:医方在为患者王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其过错与患者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方观点:患者王某系自身原发疾病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同时医方认为因果关系最终不能确定是由于患方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导致的,应当由原告患方承担举证不能得法律后果,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精彩质证】

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予以认可,但是被告方坚持认为由于原告患方拒绝尸体解剖检验致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针对鉴定意见书,原告律师向鉴定人提出相关问题请求鉴定人予以解决。鉴定人当庭予以陈述如下:本案中患者最终的病情是左股骨纤维肉瘤,其在解剖条件下是灰白色纤维条排列,内骨定术的手术医生可以看到断裂的地方,如果能够直观看到的话性质是不一样的,但手术记录中没有关于颜色和质地的描述;对于疾病的治疗,患者在某医院做病理检测,诊断为间叶性肿瘤,如果早期能够确诊以截肢为主;患者是在原发疾病之后的诊疗过程中发现占位病变,病变的性质因没有进行病理检查而无法判定是否为转移灶,但王某在第一次到被告医院治疗时做常规检查未提示肺部病变,同时根据上级医院云南省某医院的诊断,可以确定肺部病变为左股骨纤维瘤的转移灶;至于转移致肺部的时间,患者到被告昆明某医院第一次就诊时未提示生命体征有异常的表现,但在两个月后王某出现消瘦、贫血、体重下降等情况,说明病情进展很快;对于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不做手术的5年生存率是28.7%-34%,十年生存率是27.8%-28%;如果王某早期能够等到正确的治疗,生存率会提高,治疗周期会相应的缩短。


【律师辩论】

原告陈述: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存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任意侵犯,即使对于一个生命垂危的人,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亦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生存的时间。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昆明某医院疏忽大意,致使疾病的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错误,最终延误了王某疾病的最佳诊断和治疗时间,缩短了王某的生存期,因此我方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导致患者生存期的减少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昆明某医院应当对此次医疗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陈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死亡后,上级云南省某医院已告知患者家属有进行尸检的权利,最终是患者家属决定不行尸检,在对待尸检的问题上,我方医院始终处在被动的地位,只存在告知的义务,具体的决定权在患者家属手中,在本案中,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最终不能够明确因果关系,其过错在原告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

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医患双方分别对本案进行举证质证,并经过数轮激烈的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2015年10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延误了王某疾病的最佳诊断和治疗时间,缩短了王某的生存期,考虑到患者王某病情比较严重,发展迅速以及延误的时间,故被告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在患方的损失赔偿方面,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共计41万余元。


【结语】

近年来,医疗纠纷作为众多纠纷的一种情形,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而且趋势变得越来越严重。在笔者看来,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医患之间的沟通、服务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态度冷漠,缺乏同情心,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告知不到位或者解释不当等;二受限于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医生的医疗知识的储备更新不足以及过于自信,造成误诊、漏诊;三是医生的责任性缺乏,没有一颗“救死扶伤”的心,对生命缺乏敬畏之心,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后果;四是患者本人及家属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院及医生的期望值普遍过高,认为到医院就一定能治好等因素最终导致医疗纠纷呈年年直线上升趋势。

在当今医疗纠纷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医院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纠纷的发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能力,增强医生的责任心,同情心,真正做到“医者仁心”;同时医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刻苦努力、精益求精、尊重患者、无私奉献、讲究职业道德,未来的医患关系必将得到改善,重塑白衣战士的形象。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让每一个患者撑起一片希望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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