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航法务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给“第三者”的钱如何要回?
来源:保航法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浏览量:170

一、案例精选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李某某以撤销赠与为由将程某、冯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



据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在未得到另一方追认或同意的情形下,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依法追回时,第三者需要全数返还受赠所得财物。本人中原配李某某以程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冯某某等人返还程某赠与车辆、房屋以及300万元,应予支持。


关键点:第三人的身份信息、程某的转账流水明细

首先,想要起诉“小三”,必须要知道一些线索,比如可以查看对方的聊天记录,看是否有关于小三的身份证照片、手机号、购票信息、酒店开房记录、外卖地址等等,确认小三的存在,截图,录屏保存证据。其次,可以查看对方的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流水,看是否有大笔转账,确认金额,截图保存。最后,整合材料,去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赠与。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以后,可以做为对方属于过错方的证据,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


取证关键点

1.第三者的身份证号    2.电话联系方式     3.常住地址   4.另一方的转账流水明细

对于身份信息,现实生活中可能不太好找,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调取。对于银行流水,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


三、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持,相互信任,履行忠诚义务。


2.若发现一方有出轨行为,切勿暴力非法维权,可以私下收集关于第三者的线索,为起诉第三者和诉讼离婚做准备。


3.面对一些证据,因个人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在诉讼时,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协助调取。


4.在恋爱时,应当了解对方婚恋情况,避免触及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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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保航法务
  • 执业律所: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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