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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手持遗嘱要分走富豪爸爸大部分遗产
来源:沈晓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量:64

基本案情

继母手持遗嘱分配遗产,子女不服


2003年,张某和妻子李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张某1、张某2一对子女。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李美丽抚养。


2017年,张某与现任妻子赵某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20年2月,张某患晚期癌症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商多年,张某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千万级豪宅2幢,其他房产数幢,豪车两辆,另有银行存款八百余万元等。


张某离世后,前妻李某找到赵某,要求由张某1、张某2和赵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此时,赵某却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根据遗嘱记载,除了和前妻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张某1、张某2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某继承。


虽然打印遗嘱载明“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内容,但李某方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张某死亡前几天,当时张某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且多次要求赵某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赵某均未出示。双方久争不决,张某1、张某2便将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无遗嘱人张某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要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而见证人之一的王某曾向张某与赵某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某有利害关系。


最终,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富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该份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及见证人选择均违反《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故而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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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晓刚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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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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