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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刑事风险防范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1
浏览量:81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咱们国家的重点金融机构,承载着国家重要的经济结构,因此,对于此类监管也是更加严格。那么,国家针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他们,今天主要讨论的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才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当然,该罪名也是经过了多次修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到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看出,是扩大了入罪的范围,降低了入罪标准。不再以“以牟利为目的,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作为入罪条件,是因为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只是一种用途,不能涵盖不入账行为导致的其他结果。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这笔资金用于什么用途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同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计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根据相关的意见,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中也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费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客户资金,保险公司机器工作人员收到保险费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追究刑事责任。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主体


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从刑法法条的内容描述上来看也可以直观的看出来,这个犯罪主体也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判处刑罚。


律师建议


一、定期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法律只是培训,提高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规范工作中的操作,同时也惊醒大家要遵纪守法。


二、建立健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制度


建立健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制度,有利于进行内部管理,同时避免员工私自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也有利于进行内部监管。


三、建立健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就是要弄清楚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金额是否正确,将每一笔资金的流转都公开透明,有迹可循,才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


四、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层层把关,审核资金的进出及用途,确保资金流向的安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层层把关,严格审核每一笔资金的入账及出账还有用途,来确保资金透明。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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