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毫不夸张地说,部分案件选择复议或诉讼,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案经验,总结了复议和诉讼的区别和优缺点,以飨读者。
每一个对环保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都面临如下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当事人有此疑问,源于不清楚二者的区别。
很多企业在收到环保处罚决定书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原因一般有2点:
一是复议无用论,认为复议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穿一条裤子。
二是想省钱,先自己搞复议,万一赢了还能省律师费,即便输了再请律师搞诉讼也不迟。
乍一看,以上观点有理有据,而实际却大错特错。
对部分案件来说,一旦开错了头,便再也无力回天。
通过梳理法律法规,笔者总结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是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有2个,如市生态环境局的上级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但也要看各省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法院。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天,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
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为60天,最多可延长30天。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最多可延长3个月。
行政复议一般都是书面审理,只有重大、复杂的才举行听证会。
行政诉讼一审都会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单从以上(2)-(5)点可知,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审理时间短、无需开庭、输了还可再起诉。因此,选复议还是诉讼,就看第(1)点了。
复议机关是上级机关,故很多人认为复议机关会包庇下级机关,其实不然。
复议的胜率远远高于诉讼,原因是“复议维持共同被告”规则。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将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就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1)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法院也会支持吗?这是胜率问题。
(2)若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复议机关要应对一审甚至二审,这是工作量的问题。
因此,针对部分可左可右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更倾向于撤销,而法院更倾向于维持。
但是,复议最大的劣势也源于上述规定。一旦复议失败,后续很难再翻盘,为什么?
因为复议后再起诉,增加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在复议期间,复议机关是相对中立的。但在诉讼阶段,复议机关完完全全站在了我们的对立面。
如果不是案件错得离谱,有几个法院会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所以:
(1)对于没有胜率的案件,横竖都是输;
(2)对于问题突出的案件,复议和诉讼也许都能赢,但复议效率更高;
(3)对于那些可左可右的案件,复议的胜率远远高于诉讼。
也正因如此,非常不建议为省律师费先自己申请复议,否则不仅未能把握住机会,反而导致事情往更不利的方向发展,可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此外,复议阶段只能到复议机关阅卷,不能拍照、复制案卷材料,诉讼阶段可以复制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正面案例:笔者在过去2年办理了18个环保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只有2个败诉,其余16个全部撤销。
反面案例:笔者去年5月接待过一个客户,笔者认为有较大机会撤销,建议客户抓住复议机会,委托我们处理。客户没采纳,原因是他们已自行申请行政复议,想等结果不理想后再来委托。
笔者看过他们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如果我是复议机关,是不会采纳的,可能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有据吧。而且,申请复议后他们也没去阅卷。所以,最后复议结果是意料之中的维持。
这时他们又来找我,我们说明了败诉风险后,客户坚持委托,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客户这时后悔已无济于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则有较大差异,需结合案情和当事人目的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我是环境律师黎征武,7年环境专业背景,只做环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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