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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有什么情形,合同法定解除权期限

作者:李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7-19 15:43 浏览量:87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有什么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3.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期限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期限:

  1.一般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是在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三、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方式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

  1.以通知解除合同。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其次,对通知的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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