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律师亲办案例
判处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9
浏览量:629

一、判处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判处有期徒刑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非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情况下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的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有可能持续几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选举权吗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有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如果被判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终身不享有选举权。

  三、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多少年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至于减多少年,还要看原判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以上内容由罗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勇律师咨询。
罗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5好评数18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
135-6760-284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勇
  • 执业律所: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1*********7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丽水
  • 咨询电话:
    135-6760-2848
  • 地  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