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7-15 18:17 浏览量:174
案情介绍
2014年底,杨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115万元的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北京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杨某不幸身故,生前未留下遗嘱,唯一的亲人只有舅舅。舅舅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的遗产继承人,于是帮忙偿还了部分房贷。
2019年,因房屋贷款连续10期逾期,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向银行代偿了剩余贷款。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
近日,针对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而杨某的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外甥的房产。
律师分析
1、舅舅为何无法继承外甥的房产?
我国《民法典》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继承、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杨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所以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房产。
2、为什么外甥却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如果情形相反,舅舅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且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丰台区民政局为何能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主要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避免产生大量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
本案中,杨某的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唯一的亲人舅舅也不属于杨某的法定遗产继承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此,丰台区民政局顺理成章地接管了杨某的遗产,兜底保护被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4、杨某的遗产除了偿还债务,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应当归谁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依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遗产除了偿还债务,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律师建议
本案杨某遗产的最终处理方式,可能既不是杨某的真实意愿,更不是杨某舅舅的真实想法。现实中,为避免出现这种“事与愿违”的情形,建议被继承人生前一定要留有遗嘱,通过遗嘱,就能按自己的意愿把财富留给想照顾的人,避免将来遗产处理的不确定性。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最好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案例索引:(2022)京0106民特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