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7-15 18:09 浏览量:148
基本案情:
黄先生和叶女士夫妻二人开了一家W公司,黄先生是W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女士是W公司的股东,公司主要由黄先生负责经营,叶女士则在外面其他公司上班。
公司经营期间,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了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以与叶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作为抵押,叶女士也在个人抵押担保承诺书签了字。
后来,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偿还了该笔贷款,借款到期后,朋友多次催收未果,便将黄先生、叶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黄先生的两次借款均是以个人名义,为何最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虽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50万元,虽然借款人是黄先生,其妻子叶女士不是借款人,但由于该笔贷款系用于夫妻双方作为股东的W公司,W公司的经营收益(分红)归黄先生夫妻所有,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认定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50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依上述法律规定,从而该50万元债务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偿还了之前向银行的贷款50万元,基于前面的分析,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系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依上述法律规定,亦可认定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黄先生向朋友借的50万元债务也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黄先生用本案向朋友借的50万元借款归还了之前其另一笔叶女士也明知的银行贷款50万元,且向银行贷款的50万元系用于夫妻双方均为W公司股东的公司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叶女士应对黄先生向朋友的借款5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或夫妻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如果操作不当就很容易变成夫妻共同债务。佑成家事财富传承团队在此建议:
1、设立的经营主体(公司)尽量不要是夫妻两人为股东(夫妻公司),也不要选择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这两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容易波及到股东个人,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或夫妻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时,另一方的签字行为一定要慎重,对自己签字的角色(借款人?抵押人?还是保证人?)和签字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须做到心中有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9)川01民终7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