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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赵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量:82

一、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要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债务能查封股东个人住房的吗

   对于公司的债务,一般不能查封股东的个人住房。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构成人格混同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个人住房,但必须保留股东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要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债务能查封股东个人住房的吗

   对于公司的债务,一般不能查封股东的个人住房。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构成人格混同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个人住房,但必须保留股东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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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琦
  • 执业律所:
    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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