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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来源:天津三月风苑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4
浏览量:218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什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作区分,均以无效合同处理,而《民法典》则区别了两种情况:一种为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另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或者以损害社会代共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否则违反强行性规定则导致合同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到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以当事人主观是否故意为要件。例如,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但客观上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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