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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转账,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保航法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4
浏览量:607

一、案例精选

贾某(女)与张某(男)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贾某共计向张某转账12万余元。其中,转账数额从11.44元至10万元不等。贾某认为上述转账均为张某向贾某借款,张某则认为并非借款,上述款项是贾某对张某的赠与。贾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借款12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确认2020年6月收到贾某转账的10万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故贾某要求张某偿还1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明确借款用途,不属于赠与,也不属于共同花销)


关于贾某要求张某偿还剩余2万余元的问题,张某主张该款项系贾某对其赠予,根据庭审双方确认的事实,贾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辞去工作,与贾某同居,此期间贾某向张某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贾某认为该款项系张某向其借款,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鼓楼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举证,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花销,不予返还)



三、争议焦点

是否予以返还,需要看转账性质

1.一方明确要求转账的或者大额转账,一般属于借贷关系,具有借款目的,应当返还(一般大额转账)



2.共同支出转账,属于共同生活开支花销,双方无需返还。(一般零散转账)



3.特殊数字、特殊备注、小额转账,属于示爱赠与,一般不予返还。(有备注,特殊数字)

四、律师建议

1.对于情侣之间的借款,应当留下借条、通话录音或者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比如,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者转帐后发消息予以确认借款性质,留下证据。


2.对于转账,应当明确是共同花销还是借款,不能确认转账用途的,一般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司法实务中,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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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保航法务
  • 执业律所: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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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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