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间借贷合同纠纷缺乏证据如何维护权益(二)
因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借据证明被告借款四万的事实,原告提供的银行刷卡记录能证明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夫妻支付四万元购车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四万元属于借款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四万元借款的证据不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主张的停车费600元,洗车费20元,共计62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合同律师说法:亲朋间借贷缺乏证据如何维护权益
现实生活中,朋友、亲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愈加频繁,因之衍生的诸如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
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仅提供银行刷卡记录,旨在证明其为被告支付四万元购车的事实。然而,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度是极其有限的。银行刷卡记录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资金往来,并不能必然证明彼此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贷金额。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先小人后君子,及时保存借贷证据。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你的合同纠纷问题可与我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