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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
来源: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2
浏览量:122

一起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辩护


       基本案情:

       张某在滁州来安县有一栋楼房,2017年3月政府对张某房屋进行拆迁,因双方未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2017年7月,拆迁办工作人员组织施工单位对张某房屋西侧挖沟埋设管道,因该施工行为可能对张某房屋地基造成破坏,张某妻子与施工方人员发生冲突,施工方多人拖拽张某妻子,致使张某妻子受伤,张某遂上前解救妻子,在拉扯中用拳头将其中一名施工人员王某某鼻子击打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做无罪辩护。

       律师辩护观点: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以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而本案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张某针对侵害行为的防卫在客观上具有紧迫性。张某的妻子被施工人员林某、王某某、梁某等五人采取拖拽、掰手的方式殴,导致张某妻子受伤,事后经鉴定张某妻子构成轻微伤,张某看到自己妻子被人殴打,用自己的拳头上前帮助妻子,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特点决定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因此,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使其不能再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在妻子被多人拖拽、围殴时,针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王某某,用拳头去解救妻子,其实施防卫的对方证实不法侵害者本人。

       三、张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造成了重大损害,是指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本案中,作为张某夫妻二人,面对身强力壮、比自己年轻、比自己人多的这一帮施工人员,张某夫妻二人就采用自己的身体、手脚去对抗,而且从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中都可以看出,张某夫妇都受到了伤害,这时候张某采取的自卫行为,即使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也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起因、防卫的时间把握、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意图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多法院并没有完全理会两高一部的精神,很多判决仍然存在“和稀泥”的现象,造成了很多冤家错案的发生。因此,只有真正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消除社会矛盾,做到法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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