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金律师亲办案例
撤销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来源:陈文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量:125

导读: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那么撤销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撤销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3、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4、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以上内容由陈文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文金律师咨询。
陈文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71好评数2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98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文金
  • 执业律所: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9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98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