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律师
王宏亮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3654-1711

接听时间:08:00:00-22: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长治律师 > 上党区律师 > 王宏亮律师 > 律师文集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如何,出租人应履行何种义务?

作者:王宏亮  更新时间 : 2022-07-06  浏览量:301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如何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何种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 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以上内容由王宏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宏亮律师咨询。

王宏亮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 继承

手  机:186-3654-171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