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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有哪些

作者:孙海明  更新时间 : 2022-07-04  浏览量:97

一、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有哪些?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有从一重罪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俗来讲,就是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

  三、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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