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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续订,可要求双倍工资吗?
来源:苏建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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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吗?


1 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

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14民终266号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日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离职。刘某就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刘某二倍工资37016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2021年2月至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某公司与上诉人刘某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7月1日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上诉人刘某要求被上诉人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5月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7民终3378号

李某系劳动者,某公司系用人单位,李某于2005年8月1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次,分别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第一次;2016年9月1日签订第二次;2019年9月1日签订第三次。最后一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李某在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与某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李某在与某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通过在原劳动合同后备注的形式进行,由李某本人签名确认。李某主张某公司直接用空白合同让其签名,阻止其查看合同内容,欺骗其续签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10民终27号

2015年8月26日,张某与某酒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9日止,张某的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约定不变。2018年6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仍从事原工作,某酒店按原方式支付张某工作报酬。张某在工作期间,于2019年6月19日因病在松滋市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自费支出医疗费2668.8元。2020年2月14日,张某因肺部感染在松滋市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自费支出医疗费4452.04元,因其病情需要按照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同年3月13日解除医学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6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经查,张某与某酒店建立劳动关系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6月9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从事原工作,某酒店也按原标准支付了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9日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但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某酒店就应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再次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酒店并不能证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由于某酒店没有依法与张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要求某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某酒店应支付张某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4910元。张某请求支付二倍工资至劳动关系解除时,缺乏法律依据,因为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依法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最长应为11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8月26日、2017年6月9日,张某与国家大酒店签订两次书面合同,且在合同到期后即2018年6月9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审认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并无不当。张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的工资的期限应截止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6民终16330号

自周某入职以来,双方签订了超过2次书面劳动合同,且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至2021年2月10日。

法院认为,至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周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周某2021年1月至3月仍处于产假期间,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某公司,但在周某2020年4月上班后,某公司应及时补订。因某公司未及时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 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则无权主张二倍工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2民终552号

2016年9月1日,连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财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后双方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岗位不变。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月疫情期间,单位通知员工居家办公。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连某均有工作内容,某公司亦为连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未向连某支付该期间工资。2020年3月9日后,连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2020年4月1日之后,某公司亦未向连某支付工资,且未为连某交纳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连某于2020年3月9日后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虽然连某提供了录音等证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要求连某对部分工作进行交接并要求连某封存个人物品,且当时处于疫情期间,故连某的证据无法证明2020年3月9日后其无法提供劳动的过错在某公司,连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2020年3月9日之后连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连某于2020年3月9日后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支付其工资已足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故连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未续订书面合同,劳动关系存续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满足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该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且两倍工资的支付的前提为劳动者确实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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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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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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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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