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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领证先结婚,婚后分手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量:141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在此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确定婚姻关系要谨慎,经法定登记结婚的婚姻,无论是夫妻财产还是子女抚养权,均有法律予以规范和保护。男女双方决定结婚,一定要及时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未经法定登记的结婚,不受法律保护,一般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相关纠纷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5日,安徽的张某与宿某1经媒人唐某介绍认识,同月18日确定恋爱关系。为了与宿某1结婚,张某于2020年农历八月二十六日给予宿某1、宿某2、燕某小礼款26000元,大礼款66000元。同年10月2日张某与宿某1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当天张某给予宿某1、宿某2、燕某30000元。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宿某1、宿某2、燕某返还张某彩礼款97600元;2.本案受理费由宿某1、宿某2、燕某承担。

     【法院审理】

      宿某1、宿某2、燕某辩称,一、张某的诉求事实与理由部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张某主张返还彩礼款97600元依据不足。张某、宿某1举行婚礼前后,被告方已经按照习俗返还给张某12000元,应从彩礼款中扣除,根据安徽某市当地中院关于审理彩礼案件规定,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满一年以上不满两年返还彩礼的比例不应超过20%。根据张某诉称的时间来看,张某与宿某1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因此要求返还彩礼应按上述规定。最后宿某1跟随张某生活期间没有发生过纠纷与矛盾,至收到法院起诉书时,才得知张某要求解除婚约的事实,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返还彩礼时应将该部分情况进行考虑。三、张某、宿某1举行婚礼前,宿某2、燕某配赠了四件套(几套、牌子都记不清)、被子(十床,✕✕牌子)、电动车(一辆,✕✕牌)等物品(化妆品、盆、盆架、衣服)请求法庭一并处理并返还宿某1。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宿某1经媒人唐某介绍相识,后张某经媒人唐某之手给付三被告小礼26000元、大礼66000元。2020年10月2日,张某、宿某1举行结婚仪式,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婚礼当天,张某经媒人唐某之手给付三被告购车款30000元。宿某1的嫁妆有:六床被子、四床四件套、一辆✕✕牌电动车、盆、盆架、毛巾、茶壶。因双方产生矛盾,宿某1于2021年10月10日左右离开张某家。

       【法官说理】

       法院认为:张某、宿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结合本案情况,张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主体,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方二人,且媒人在庭审中陈述其三次都是将款项给付至燕某手中,宿某2也都在场,故张某要求宿某1、宿某2、燕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的金额,经庭审查明,张某经媒人之手先后给付三被告小礼款26000元、大礼款66000元、购车款30000元,且证人证言关于给付金额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三被告辩称其两次返还张某回礼共计12000元,张某虽不予认可,但有证人可以证实回礼一事的客观真实性,且符合婚礼习俗,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三被告接收张某彩礼款共计92000元、购车款30000元,三被告给张某的回礼12000元,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同居时间等具体案件情况,扣除回礼后,法院酌定三被告应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24000元【(92000元-12000元)×30%】及购车款30000元。

       关于嫁妆,三被告辩称宿某1的陪嫁物品有10床被子,价值共计32050元,为支持该抗辩,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集团彩羊家纺某办事处销售单”一张,法院经审查该销售单,销售单记载的往来单位为“批发”,上欠款为“-7705574.5元”,本单金额为“32050元”,累计欠款为“-7673524.5元”,且销售单记载的被子数量为19床,和三被告抗辩的10床被子相互矛盾,故法院对该销售单不予采信,关于被子的数量,媒人证实有6床,法院认为媒人作为婚约财产案件的关键证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四件套的数量,张某自认有四套,关于一辆✕✕牌电动车、盆、盆架、毛巾、茶壶,张某均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女方的随嫁物品应属于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依法应归宿某1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宿某1、宿某2、燕某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24000元及购车款30000元;

       二、嫁妆有六床被子、四床四件套、一辆✕✕牌电动车、盆、盆架、毛巾、茶壶,均归宿某1所有;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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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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