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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来源: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量:125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决定的,也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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