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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疾病的婚姻有效吗

作者:李炜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6-28 14:58 浏览量:141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令人奇怪的是二人并没有像其他夫妻一样如胶似漆,相反李某一直坚持与王某分房居住。

一段时间后,王某质问李某某,李某某才说出实情。原来,李某生性风流,频繁流连于夜店、酒吧等场所,经常进行不洁性行为,因身体不适就医后确诊患有梅毒。后来遇到王某,甚是喜欢,遂决定结婚,但是其并没有将其患有梅毒的消息告诉王某。王某思考之后,决定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对于王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性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撤销婚姻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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