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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63

案情回顾:

  小李因年轻气盛伤人被判入狱,在北京市某监狱服刑。小李的姥爷老魏有两个女儿。长女魏某红即小李的母亲。次女是魏某花。小李的母亲和姥爷老魏相依为命。2020年小李的母亲去世后,魏某花经常来照看生父老魏,直至老魏去世。老魏去世后,留有北京市门头沟三间砖墙瓦屋。魏某花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小李在狱里得知这一情况后,委托堂姐向门头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姥爷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请求判决魏某花与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小李认为自己对姥爷遗留的房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并判决魏某花与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魏某花与王某认为,小李作为限制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请。

裁决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死者老魏在门头沟的三间房屋属于小李和魏某花共同共有,魏某花与王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

  一、继承权的法律解释。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法律对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犯了罪,被判处了徒刑,甚至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然享有继承权,其他人不得侵犯他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每个犯罪服刑的人都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破事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上述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则没有继承权。否则,继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时,都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罪犯不是因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犯罪的,仍然享有继承权。未剥夺继承权的犯罪人员,由于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限制,其继承的财产一般由其他近亲属负责保管。如果其他继承保管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服刑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李系死者老魏的外孙,小李的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且其母没有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小李因打伤他人入狱,无对外祖父及其母亲构成伤害等丧失继承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服刑犯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故小李对外祖父老魏遗留的三间房屋享有代位继承权。魏某花系老魏的女儿,对三间房屋也享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前,小李和魏某花均对三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即该瓦房为小李和魏某花的共同财产,在未分割前未经小李同意私自转卖无效。因此,魏某花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小李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三间房屋出售给王某,其民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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