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明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产权登记前,卖方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买方如何实现己方的权利
来源:张锡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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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需认真审查房屋权属情况,对重点条款约定明晰。买受人签约前应认真审查房屋权属,重点查看有无设定抵押权等情形。与出卖人就付款、交房、过户条件和流程等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就签约后是否允许设立抵押权等情形设定制约条款。符合过户条件时,买受人应及时敦促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出卖人应及时全面履行各项约定,遵守诚信原则。出卖人如出卖涉抵押的己方房屋,应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按时偿还欠付抵押权人的债务。一般情形下,出卖人出售房屋后不应再在该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否则或将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抵押权人应做好抵押房屋审查,避免权利落空。债权人如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名下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除审查房屋权属情况外,还需审查房屋占有使用情况,避免债务人在已出售房屋设立抵押所带来的风险。如发现债务人转让抵押房屋损害抵押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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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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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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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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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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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0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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