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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地下室”变“消防通道”,购房者却只能自食苦果
来源:周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263

       购买房屋要小心,口头承诺别轻信。白纸黑字进合同,发生纠纷好追责。

       导言:

       开发商卖房套路深,买房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案情介绍:

       张三计划买套商品房,看中了A房地产公司的房子。销售人员推销时明确告诉张三:该幢房屋的均价约为11,000元/平方米,因一楼房屋享受买一送一优惠,即买一楼,送同等面积的地下室,所以一楼房屋比该幢其他楼层房屋平均价格高出约5000元/平方米。张三考虑到送同等面积的地下室,遂决定购买。

       2016年7月31日,张三和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协议。当日,张三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40,000元。2016年8月5日,A房地产公司要求张三与其签订正式合同,A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称赠送的地下室不写入正式合同中,但会实际交付给张三。张三同意后,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4.13平方米,单价为15,595.45元/平方米,总价为1,468,000元。

       同日,张三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三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4.13平方米,套内面积73.43平方米,地下面积53.07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53.07平方米为A房地产公司赠送给张三无偿使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张三付清涉案房屋总房款后即拥有地下面积的使用权及转让权。

       当日,张三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698,000元,之后张三按约付清了尾款。

       2017年7月29日,A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的钥匙及地下室的全部钥匙交付给张三。张三验收涉案房屋时发现地下室采光井处有一水泵箱,且该地下室没有完全封闭。A房地产公司口头答复水泵箱将会移除,尚未封闭的区域由张三自行安装封闭。张三在《业主入户验收交接单》中也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地下储藏室采光井处的水泵箱移走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事后,A房地产公司自行移除了地下室采光井处的水泵箱,将地下室全部区域按约交付给了张三。2019年初,张三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对地下室进行了封闭及整理。   

       2021年,张三发现地下室封闭的墙体被拆除。经询问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告知张三:该地下室除6间储藏室外的其他部分均为消防通道。至此,张三才知晓A房地产公司附送的同等面积的地下室,原来大部分均为消防通道,且A房地产公司无权将其出售给张三。

       张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A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张三赔偿损失248,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时确实有买一送一优惠,且双方签订了送地下室面积的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地下面积是53.07平方米,是被告赠与原告无偿使用的,签该协议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经载明清楚。所以原告认为的买一送一均为94.13平方米没有依据。

       法庭审理:

       法庭查明,涉案房屋该幢的备案价格区间为10300元/平方米至16600元/平方米。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XX号楼、XX号楼、XX号楼XX室的备案价格区间为5500元/平方米至6000元/平方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赠送原告的地下储藏室编号为16-21号,该六间储藏室的建筑面积合计为53.07平方米。原告对其在《补充协议》中的签字真实性认可,但对于协议内容不认可,坚持认为赠送的是同等面积的地下室,并明确不申请鉴定该协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购买涉案房屋时被告承诺赠送同等面积的地下储藏室,并曾于2016年7月31日签署过赠送同等面积地下储藏室的房屋买卖意向协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抗辩其赠送原告的地下储藏室面积为53.07平方米,并提供了由原告签字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对于赠送的地下储藏室面积约定明确,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签字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明确知悉,故该协议对原告具有约束力。退一步讲,即便前述房屋买卖意向协议真实存在,但这仅为双方最初达成的意向,最终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仍应以后签字确认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关于原告提出的六间地下储藏室实际已作价并包含在涉案房屋总价中的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涉案房屋的出售价格在备案价格的幅度范围内,故该意见不予采信。现被告已按约向原告交付地下储藏室,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三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现如今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能够将房屋销售出去,可谓煞费苦心。一些购房者贪图小便宜,最终可能上大当。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购房者,对于开发商在销售时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必要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表示不能写入合同的承诺内容应保持高度警惕,谨防开发商忽悠购房者,事后不履行口头承诺。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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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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