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律师亲办案例
老年再婚,财产协议防纠纷
来源:姚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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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张某与各自的前任配偶均育有子女。  

2012年,王某和张某签订一份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双方就二人名下现有的四套房屋作出了如下约定:

1、A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归王某所有;

2、B房屋为王某婚后独资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归张某所有;

3、C房屋为王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王某名下,归王某所有;

4、D房屋为张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归张某所有;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上述四套房屋均享有居住权;若B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包括张某自愿转让或赠与他人),则所得房款归王某所有,如发生此种情况,上述关于四套房屋产权的约定作废,全部房屋均应重新分配。  

2017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关于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为受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上述四套房屋重新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根据王某和张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感情不和,张某在答辩中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的约定,张某虽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其未就受胁迫的事实举证,故对张某要求重新分割四套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小结  

近些年,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存在单纯的感情因素,也可能存在“搭伙过日子”等其他因素。

实践中,由于再婚老年人名下普遍拥有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双方亦有各自的子女,老年再婚家庭更容易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此种纠纷既包括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包括双方或一方去世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

从明晰双方财产关系、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矛盾角度出发,建议老年人再婚前或再婚后签订财产协议,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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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丹
  • 执业律所: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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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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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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