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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案外人利益的诉讼救济路径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1020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物、权利在 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日趋活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更加错综复杂,交相缠绕 。而民事法律规范只是将特定的社会关系割裂出来作为其调整对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空间的封闭性与社会关系交叉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案外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加之目前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情形时有发 生 ,导致近年来案外人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纠纷增多。案外人并非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 参与到诉讼中,便受到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 ,无疑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实体权利 , 所以 ,现有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救济渠道 。

与此同时,为保护人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预期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应体现法律的安 定性 ,不能随意撤销和变更 。所以,在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上存在价值选择上的冲突,对案外 人利益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另行起诉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 ,各项程序有其各自的功能领域,但也有竞合交叉的地方,导致案外人选择救济路径存在一定的混乱和杂糅。




一、案外人的定义

案外人是指未参与到他人之间进行的诉讼活动中 ,但认为自身权利和利益受到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侵害 ,并试图通过现有法律 救济制度予以救济的相关主体。

这里的案外人统称,有两个限定条件:一是没有参与到原诉 讼 ,二是对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有利害关系。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开展救济,现有法律制度也为案外人提供相应的救济制度。实践中,在符合某一制度主体要件方面的要求后 ,仍需检视是否符合该项制度其他方面的构成要件。




二、现行民事诉讼法情境下案外人救济渠道

(一)申请再审

1 .被原判决遗漏的必须参加原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这一类主体申请再审的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八) 项:" ……应当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 由 ,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再审, 这一救济路径称为被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

这时的案外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本身是原诉讼的当事人 ,因为遗漏导致其没有参加诉讼,所以在人民 法院裁定再审时,案外人作为当事人予以追加。

2 .其他案外人申请再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 出书面异议的 ,经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 ,对驳 回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可以申请再审 。执行标的 , 即执行 对象 ,是指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用以实现债权人 实体请求权及法院收取相关费用的物、权益或者 行为;执行标的物作为执行标的的一种 ,是以物 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执行标的 。因此 ,执行标的 比执行标的物的范围更加宽泛 ,所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 主体范围更加广泛。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 ,起诉要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 事由未参加原诉讼的案外人 ,认为原诉讼的裁判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在依据第第 56 条第 3款审查起诉要件时 ,还要看该第三人是否属于第 一、二款规定的第三人 , 即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该第三人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 独立请求权" 来进行 判断和确认 。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

(三)另行起诉制度

另行起诉为案外人权利救济提供一种当然 的渠道 。另行起诉可以适用于债权受到侵害 的案外人 , 比如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后 , 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卖与他人,并 办理过户登记 ,买受人可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出卖人要求赔偿。

(四)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 , 即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是基 于执行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不当而遭受侵害的救 济途径 ,且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三、案外人的类型化分析及救济路径的选择

( 一 )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可分的案外人

1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如果案外人与原诉讼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 系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本身应该是原 诉讼的当事人 ,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人民法院本应当对该案外人与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作出合 一审理和判决 ,只是因为某种原因 ,该案外人未参与到原诉讼中 。这种案外人对应诉讼理论上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主要见于:

(1)财产共同共有人 。具体有:合伙人对合 同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 权的共有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共同共 有关系。

(2)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赔偿责任人 。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 ,共同侵 权行为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除非受害人 自愿放弃其中部分侵权人的赔偿份额 ,因为共同 侵权行为只有一个侵权事实行为 ,需要共同侵权 人共同行使诉讼实施权。

救济路径: 对于必须参加原诉讼的当事人 , 与原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一确定 ,非因 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的 ,这类案外人是被 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 非案外人申请再 审的主体) ,在再审程序中 ,应当被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不能作为第三人 ,所以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当然 ,案外人放弃对原生效裁判的争议 ,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另行起诉是 可行的 ,但如果原生效裁判将权利明确给原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将丧失另行起诉的基础。

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 的诉讼标的可以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主体 。如果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原诉讼中参与诉讼 ,一 般是作为共同的原告或者作为共同的被告 ,但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在原诉讼参与诉讼 ,是以 起诉的方式 ,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共同作为被 告主张权利 ,其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 ,也不同于被告 ,可能全部否定原告、被告的实体权利 ,也 可能部分否定原告、被告的实体权利 。典型的是 案外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也 可以对其他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独 立的请求权。

救济路径: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诉讼的有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 利的 ,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 同 时也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 ,因为对原 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 ,会与生效裁判 指向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另行起诉无适用余 地 ,因为生效裁判已经将权利确认给了原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无从向诉讼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竟合,参照前 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处理。

3 .应当参加原诉讼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

这里强调可能是指在案外人诉请没有经过 实体审理之前 ,理论上只存在可能性的判断 。承 担连带关系的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 ,是因为主体 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牵连性 ,才由法律规定承担 连带责任 。各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必然 对连带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

但并不是 所有的可能具有连带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参加原 诉讼 ,是否必须参加原诉讼 ,除了需要具备连带 责任关系之外 ,还要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之间 是否具有共同行使诉讼实施权的必要以及人民 法院是否必须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作出合一 的判决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人民法院 是否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合一审查的必要 ,因为法 院对某些事实必须作出统一 的认定 ,这些事实不 仅涉及到原被告单方多个主体的责任分担 ,还涉及整个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 比如出借的空 白合同书的真伪问题 ,除了出借方和借用方有可 能承担连带责任外 ,还需要出借方和借用方共同 参与诉讼 ,对出借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这是 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是整个诉讼的基础 , 同时也有利于对各诉讼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利义务划分 。

如果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合一确定的必要 ,则不应当视为必须参加原诉讼的案外人。 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列举如下: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 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 ,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 发生的纠纷 ,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 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 共同诉讼人;

救济路径 :对于上述未参加原诉讼的主体 , 虽然不必然在原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 告 ,但很大程度上可能在原诉讼中被追加为第三 人 ,所以也属于是被遗漏的应当参加原诉讼的主 体 ,可通过被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救济 (非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 。 同时 ,应当在原 诉讼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必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主体。

4 .非必须参加原诉讼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人并非都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 诉讼人,在前已述及的需要对案件合一确定的情 况下,连带责任人是共同诉讼人 。如果连带责任 人之间不需要共同行使诉讼实施权 ,人民法院也 不需要对所有连带责任作出统一 的实体裁判 ,那 么这种连带责任就是非必须参加原诉讼的案外 人 ,对应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 , 即指数人为诉讼 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不必一 同起诉或一 同应 诉 ,而是有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自由 , 若数人中一人选择单独诉讼 ,该一人所受判决的 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 ,若数人共同诉讼 , 法院应当合一作出判决。具体包括: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挂靠人和 被挂靠人 。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 靠人 ,但也可以仅起诉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如 果仅起诉其中之一 ,未参加诉讼的挂靠人或者被 挂靠人与原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构成非必须参加原诉讼的连带责任人。

(2)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 ,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在委托事项违法或 者代理行为违法的情形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 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 ,债权人对连带责 任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当债务人选择其中之一作 为被告时 ,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连带责任债务人与 诉讼裁判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成为非必须参 加原诉讼的连带责任人。

救济路径:非必须参加原诉讼的连带责任 人 ,即类似的共同诉讼人 ,是原诉讼的诉讼标的 形式上的主体 ,但不是必须参加原诉讼的当事 人 ,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是否参加原诉讼 。所以 , 如果认为原诉讼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不能通过被 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但挂靠人 和被挂靠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可能绕开实 际权利人 , 以名义上的当事人与相对方进行诉 讼 ,从而实际权利人有可能对原诉讼指向的执行 标的提出异议 ,所以该类当事人应当是案外人申 请再审的主体 。同时可以第三人身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可分的案外人

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可分 ,是指虽然不是原 裁判诉讼标的的一部分 ,但与原诉讼存在利害关 系 。这种利害关系是指 ,作为原诉讼当事人争议 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与案外人参加的另一法律 关系有牵连 ,在前一关系中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 ,对后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不仅判决主文具有拘束力 ,生效裁判认定 的事实 ,即判决理由也具有拘束力,导致生效判 决在一定情况下,会对案外人产生较大的影响。 具体可分为:

1 .受判决既判力扩张影响的案外人

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和 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 ,当事人不得在 以后的诉讼中提出相反的主张 ,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原诉讼相冲突的判决 。既判 力的范围限于裁判的法律关系 ,即原诉讼的诉讼 标的 ,未经判决的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 力 。既判力的扩张是指 ,当判决理由中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是作为判决诉讼标的前提的法律关系 时 ,该判决的既判力就应当及于作为前提的法律 关系 。也就是原诉讼判决理由中对作为前提的 法律关系的判断 ,当事人不得质疑、提起诉讼,后诉法院的裁判也要受该判断的拘束。那么 ,如果案外人系原诉讼中作为前提的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而非因自己原因未参与到原诉讼中 ,就成 为受原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影响的案外人。 具体为:

(1) 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如果债权人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为权诉讼 , 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也没有追加其为 第三人的情况下 ,债务人的权益必然受代位权诉 讼裁判的影响 ,构成受代位权诉讼生效裁判既判 力扩张影响的案外人。

(2)撤销权诉讼中的受让人或者受益人。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基于撤销权提起的诉讼 ,属 于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更 ,受让人或者受益人非因自己原因 ,未参加原 诉讼 ,必然受到该形成判决的影响 ,构成受撤销 权判决既判力扩张影响的案外人。

(3)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 。公司股东有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 司的行为提起诉讼。此时 ,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 法定管理权而取得原告资格,是为公司利益提起 的诉讼,所以 ,该诉讼的裁判必然与公司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 ,如果公司未参与到该诉讼中 ,应当是 受股东代表诉讼生效裁判既判力影响的案外人。

2 .存在被追偿风险的案外人

如果原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败诉 ,可以向案外人提起追偿、求偿、损害赔偿或其他诉讼的 ,那么 此时案外人可以视为与原诉讼的处理结果有利害 关系。如果案外人能够在原诉讼中协助一方当事人胜诉 ,让另一方当事人败诉 ,从而可以避免被追 偿承担相应责任 ,但非因自己原因未参与原诉讼 , 成为与原诉讼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具体分为:

(1) 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的债务人 。根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 ,债权人不能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 人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不能行使先 诉抗辩权,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并无此项要求 , 债权人可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如果债权人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责 任保证人被判决承担责任后 ,享有对债务人行使 追偿的权利 ,所以 ,非因自己原因未参加原诉讼 的债务人 ,是存在被追偿风险的案外人。

(2)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概括 转让中的转让人 。原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败诉后 , 转让人要承担被求偿的风险,所以转让人非因自 身原因未参加诉讼时 ,构成与原诉讼有利害关系 的案外人。

(3)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纠纷中的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败诉 ,第三人会面 临被求偿的风险 。那么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未参加原诉讼时,该第三人是与原诉讼裁判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3 .受原诉讼先决效力影响的案外人

当前诉的判决结果与后诉有先决关系 ,导致 案外人在后诉有败诉风险时 ,基于此种先决关 系 ,案外人与本案也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先决关系与前述追偿关系看似相近,但存 在区别 , 比如在担保债权诉讼中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败诉后会向债务追偿,债务人属于 存在被追偿风险的案外人 。但如果债权人仅起 诉债务人,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后,有可能继续 对保证人提起后诉 ,保证人就是受先决关系影响 的案外人 。近年来 ,不动产一物二卖或一物二租 的情形越来越多,但购买人( 或承租人) 之一 与出卖人(或出租人) 就合同效力或产权归属产生 纠纷时 ,其他购买人或者承租人便成为受原诉讼先决效力影响的案外人。

救济路径:上述受原诉讼既判力扩张影响、 存在被追偿风险以及受原诉讼先决效力影响的 案外人 ,均与原诉讼的裁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并且存在合法权益受原诉讼裁判影响的 可能 ,但因为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可分 , 只是与原诉讼的牵连关系导致其利益受损 ,只能以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同时 ,如果该类案外人的权利不需要原诉讼生效裁 判进行实质性确认 ,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况下 ,应 当进行优先选择另行起诉这一救济路径。

4 .纯粹受原虚假诉讼损害的案外人

实践中 ,存在案外人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无 关联 ,但实质上受诉讼侵害的情形 ,这种情况是 指原诉讼的当事人恶意提起虚假诉讼 ,侵害案外 人的利益 。比如在民间借贷中 ,债务人预感债权 人会向其主张权利 ,事先与他人伪造债权 ,提起 诉讼 ,让他人向法院依据原诉讼生效判决执行其 财产,最终使债权人的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此时,虽然案外人( 债权人) 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 没有实体法的牵连关系 ,不宜通过再审制度予以 救济 ,但原诉讼本身就是虚假诉讼 , 目的就是瞄 准案外人 ,侵害其合法权益 ,这时 ,可以视为案外 人与原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是提起第三人 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遏制虚假诉讼 ,本身就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初衷。

5 .其他与原诉讼诉讼标的可分的案外人

在上述类型之外,案外人应当不存在与原诉讼 存在牵连关系的联系点,故如果认为受原诉讼生效 裁判的影响,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予以救济。


四、结语

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空间的封闭性 与社会关系交叉性之间的矛盾导致案外人与当 事人之间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使案外人受 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现象存在 。针对案外人的权 益保护 ,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其提供了再审制度 ,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另行起诉制度和执行异议 之诉制度 。从案外人类型化角度出发 ,根据与原诉讼标的的关联程度为划分标准,案外人分为与原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可分和与原诉讼的 诉讼标的可分两种类型 。

在与原诉讼不可分的 类型里 ,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类型的案外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被遗漏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针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的案外人 ,可以通过案外人再审程序和 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针对必须参加原诉 讼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 ,通过被遗漏当事人申 请再审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针对 非必须参加原诉讼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人 ,通过 案外人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在与原诉讼可分的案外人类型中 ,受原诉讼既判力扩张影响、存在被追偿风险、受原诉讼先决效 力影响的案外人以及纯粹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 ,均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和另 行起诉予以救济 ,但能够通过另行起诉予以救济 的情况下 ,不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其他与原诉讼可分的案外人,则只能通过另行起诉制度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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