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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来源:王琪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3455

2022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20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2年1月21日发布统计数据:

1、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713元;

2、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784元;

3、2021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745元。

4、2021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158元。

5、2020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7054元。(因为2021年度数据暂未公布)。

(二)相关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19)239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60元/天×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例如:省会城市西安100元/天,地级市80元/天,县级为6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需要提供的证据:病历资料、误工期鉴定意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需要的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2020年标准为:33099÷365天=90.68元/天;

其他行业的,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2020年标准为:47724÷365天=130.75元/天;

需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误工费说明: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4.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5、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医交通费: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市外或者处理丧葬事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可以参照陕西省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230-320元/天计算)×住宿天。

参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附表《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因素】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为40713元×20年=814260

二级伤残为814260元×90%=732834

三级伤残为814260元×80%=651408

四级伤残为814260元×70%=569982

五级伤残为814260元×60%=488556

六级伤残为814260元×50%=407130

七级伤残为814260元×40%=325704

八级伤残为814260元×30%=244278

九级伤残为814260元×20%=162852

十级伤残为814260元×10%=81426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40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40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单一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 ,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以交通事故为例)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乡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乡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乡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乡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78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证据或依据。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年=81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0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0713元×5年=203565元

备注: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19)239号】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为上年度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87054元÷2=43527元(陕西省统计局2021年10月19日公布的2020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7054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可以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酌情予以认定。

说明:以上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仅供参考,最终的赔偿金额会受到个案和证据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议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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