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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怎样才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来源:史光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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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 著作权法 第 四十九条 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意味着,出版机构有可能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出版机构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那么,什么又是合理注意义务呢?对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规则等对如何做才可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论述。但以下这些内容也仅是经验总结。不能说,只要做到了以下几点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能说,被认定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概率会提高。

另外,本文不得作为操作指引使用。如果读者拟采取行动,建议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版者主要需要在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以及所编辑出版物内容三个方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首先,出版机构要就出版行为的授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就意味着,出版者需要注意与真实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对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还需要注意是否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著作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那么在与这类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审查签约代表的权限的有效性。

(一)如何判断某个主体是否为真实的著作权人?

一般来说,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那么,什么情况下,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能不是著作权人呢?

1、假如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且去世前作者一直拥有作品版权,那么他的所有继承人是著作权人。 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所有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

2、假如作品版权被买断,那么买断作品版权的人是著作权人。 这种情况下,需要核实拟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的那个主体所持有的拟出版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需要核实清楚拟出版的图书是否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以及是否有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等。

4、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因此,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需要判断拟出版的图书是否为合作作品。如果属于合作作品,与全部合作作者签订出版合同,以免发生纠纷。

5、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因此,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需要判断拟出版的图书是否为职务作品。如果属于职务作品,需要注意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分离的情况。

6、影视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对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还需要注意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1、关于演绎作品。所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出版该类型作品,需要审查演绎作品是否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许可的内容,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关于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出版该类型作品,需要审查汇编作品是否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许可的内容,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如果著作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那么在与这类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需要注意审查签约代理人的权限的有效性,是否代表组织的“意思”。

其次,要注意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的审查。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品是否存在剽窃其他作品的情况?如果拟出版的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那么一定属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作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个人信息、隐私、秘密、名称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的情况。

(三) 作品是否含有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含有的内容。

再次,出版者对其稿件来源和署名需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持有稿件的人不一定是著作权人。需要查明真实的著作权人是谁。

署名是否为作者(作品创作者)。如果不是该作品作者但在作品上署名了,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每个人的创作量的多少,创作的难易程度如何,只要是合作作者,都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著作权,包括如何行使署名权。所以,如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有约定,可按作者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只要在作品上署名了,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发生争议的,不予保护。作者以外的第三人未经许可,改变作者之间的署名顺序的,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最后,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将风险转嫁给合同对方当事人为补充。由于法律对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上提到的点仅是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的经验总结。这并不意味着,做到了以上几个方面,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需要在出版合同中以订立违约责任的形式将风险转嫁给合同相对方。一旦合同相对方提供的作品产存在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等方面的情况,出版者被起诉到法院,那么在法院判决出版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履行判决后,可以依据违约责任条款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追偿。但这个仅能作为补充。出版者须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为主要工作。

以上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规则等对如何做才有可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论述。但以上这些内容也仅是经验总结。不能说,只要做到了以上几点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能说,被认定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概率会提高。

另外,本文不得作为操作指引使用。如果读者拟采取行动,建议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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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光宇
  • 执业律所: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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