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案二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郑某燕的全部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从郑某燕与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并向法庭提交的《租赁合同书》的第一条可以看出:租赁时间为空白,租赁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为空白,这一栏是需要双方协商来共同确定的,然而是空白,证明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说,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二、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已经在合理期限之前,充分通知了郑某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三、从郑某燕自己的微信转账记录9000元并注明门面,押金、租金;以及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的妻子黄某开具给郑某燕的租金、押金二张收据,均可证明郑某燕自己决定只租赁6个月,即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综上所述,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且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没有违约和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郑某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律师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