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夏某中,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吕某松,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就吕某松申请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执恢28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让夏某中等人参与涉案执行财产分配,答辩如下:
一、吕某松的判决执行财产的效力与夏某中等判决执行财产的效力是同等的,没有所谓的首封优先权,此一说法于法无据,吕某松的财产又没有抵押权,哪来的优先;
二、至于吕某松所花诉讼开支,其他执行申请人都有开支,诉讼费执行费都是应由胡某云来承担的,因此不构成吕某松优先的理由。
故吕某松的执行异议于法无据,请予驳回。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