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胡某威,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邓某玲,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邓某玲立即向执行申请人胡某威偿还借款8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邓某玲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5日以(2022)湘05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在偿付了二个月共计2000元之后,余款8000元逾期未还;现执行申请人根据该解书第一条:被告邓某玲自愿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每月最后一天支付原告胡某威1000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未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贵院对邓某玲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邓某玲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