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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以如皋市**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为例,商标法仅规定了更换商标这一显性反向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对于去除权利人商品的商标后无标识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没有予以明确。本案判决被告低价从原告拥护手中购进原告的旧胶印机,去除原告的商标并经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再次出售的行为,剥夺了公众对商品生产者及其所生产商品的商标认知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并造成了损害,购成立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对原告就机械进行修理和重新喷漆,并不能改变胶印机的功能和用途,修理后的机械仍属于原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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