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睿律师
许睿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9228-682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西安律师 > 律师 > 许睿律师 > 律师文集

刑讯逼供罪罪名解读

作者:许睿  更新时间 : 2022-06-24  浏览量:121

刑讯逼供罪解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条文解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对审查和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获取的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首次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已有罪”的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规定为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依据。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产生和存在与执法理念、历史文化、司法伦理、职业道德等因素密切相关,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消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仍然任重道远。依照本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证人证言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暴力的范围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直接暴力手段,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长时间的晒、冻、饿以及“车轮战”审讯方法等非直接暴力手段,使之遭受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知道案件情况或者知道案件情况但拒绝作证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迫提供证言的人,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证人”。“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和逼取证人证言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刑讯逼供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依照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634页


以上内容由许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睿律师咨询。

许睿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手  机:177-9228-682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