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何某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朱某瑞,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 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朱某瑞向何某某支付63961.35元补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朱某瑞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湘05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维持了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现在该二份判决书均已经生效。
被执行人朱某瑞拒不履行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第二项:被告朱某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何某某人民币180300元。
尔后,申请人何某某申请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朱某瑞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款已部分到位,但到今天为止,仍有63961.35元没有执行到位;
前段时间,申请人何某某意图与朱某瑞和好,到法院申请撤销对剩余款项的执行,但是朱某瑞执意不愿跟何某某和好,所以现在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对朱某瑞强制执行剩余款63961.35元。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朱某瑞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7日